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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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
A.47.1.7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項目:澎湖港區與本案工程有關之項目。
期間:本案履約及工程採購施作期間。
金額:新台幣70,000,000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分公司棧4-3庫開標室(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之2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應於截⽌投標時間前寄達⾼雄郵政9之5號信箱,或持送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務科(804⾼雄市⿎⼭區蓬萊路1之20號),逾時無效。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水泥及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金屬製品類、瀝青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單獨投標:「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共同投標:皆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組合(限2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考量本案為離島之工程,且包含碼頭打樁及水域浚挖等專業工項,對於廠商機具動員與施工能力須有較高要求。雖不另強制訂定特定資格與技術規格,但於採購評選時,應將廠商之施工經驗、技術能力及機具設備等列為重要評分項目,以確保得標廠商具備足夠履約能力。
附加說明
***第1次更正公告***
(一)更正招標文件部分內容,詳「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對照表」。
(二)已電子領標之廠商,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下載相關更正及新增之招標文件電子檔。
(三)其他未更正事項仍照已公告之招標公告。
〔開標⽅式〕:本採購採⼀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投摽文件〕:
1.採單獨投標之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程建議書。
(2)押標⾦。
(3)⼯程採購標單。
(4)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
(5)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
(6)承攬工程手冊(第1頁至第12頁,其中若含空白表格頁仍需影印)。
(7)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8)當年度甲等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依營造業法相關規定加入公會)。
(9)廠商納稅證明。
(10)廠商信用證明。
(11)投標廠商聲明書。
(12)切結書1。(詳投標須知)
(13)本標案電子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採共同投標之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程建議書。
(2)押標⾦。
(3)⼯程採購標單。
(4)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
(5)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個別廠商皆需檢附)
(6)承攬工程手冊(第1頁至第12頁,其中若含空白表格頁仍需影印)。(個別廠商皆需檢附)
(7)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個別廠商皆需檢附)
(8)當年度甲等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依營造業法相關規定加入公會)。(個別廠商皆需檢附)
(9)廠商納稅證明。(個別廠商皆需檢附)
(10)廠商信用證明。(個別廠商皆需檢附)
(11)投標廠商聲明書。(個別廠商皆需檢附)
(12)切結書1。(詳投標須知)(個別廠商皆需檢附)
(13)本標案電子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4)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
餘詳投標須知、「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招標文件規定。
〔圖說及文件不明查詢單位〕:本分公司⼯程處設計科,電話07-5622805。
〔招標文件購領⽅式〕:電⼦領標:「政府電⼦採購網」網站購領(網址:https://web.pcc.gov.tw)。
〔決標原則〕: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注意事項
(⼀)招標文件陳列於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務科(⾼雄市⿎⼭區蓬萊路1之20號)供廠商閱覽,採電⼦領標者並請詳閱「電⼦領標注意事項」之電⼦檔。
(⼆)開標當⽇因故停⽌上班,開標時間,截⽌投標時間,以其次⼀辦公⽇之同⼀開標時間、截⽌投標時間代之。
(三)投標廠商以銀行出具之「押標金連帶保證書」繳納押標金時,該保證書第6點已載明:「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章後生效。」,應請該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並加蓋該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四)電⼦領標廠商應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167號;高雄市郵政44-30號信箱、電話:07-8134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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