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03915@twport.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項目:與本案範圍內或高雄港、安平港、布袋港、澎湖港所屬辦公室有關之項目。
期間:本案履約及工程採購施作期間。
金額:新台幣50,000,000元為上限。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因本分公司所屬辦公廳舍群因老舊,有不符使⽤及窳陋之情形,辦公空間配置亦漸不符所需,故辦理本⼯程,檢視本分公司辦公室群環境,以營造節能及永續、安全健康及減壓、便利及舒適的辦公環境。進⽽提升本⾝公司同仁辦公品質。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務科(⾼雄市⿎⼭區蓬萊⼆路1 號)洽領。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新臺幣500元;每份回信郵資:新臺幣100元。⾯購:請在規定期限內平⽇每天下午5點前,上班時間內,向本分公司秘書處管理科(⾼雄市⿎⼭區臨海⼆路62號)繳納。
開標地點
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1樓開標室(⾼雄市⿎⼭區蓬萊⼆路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應於截⽌投標時間前寄達⾼雄郵政9之5號信箱或持送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務科投標箱(⾼雄市⿎⼭區蓬萊⼆路1號),逾時無效。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可從事辦公室室內外整修施工與設計業務之組合,並以具有施工業務者為代表廠商。投標廠商可投標搭配組合如下所列: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室內裝修業(E801060)(專業設計技術、或專業設計技術及專業施工技術兼具者)。
(2)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室內裝修業(E801060) (專業設計技術、或專業設計技術及專業施工技術兼具者)+開業建築師。
投標廠商如符合上述任一組合,並檢具相關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得單獨或共同投標,投標廠商中若不含具開業建築師資格者,應另檢附具開業建築師資格成員之合作同意書,辦理相關建築裝修設計簽證事宜。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考量本案之主要⼯程材料皆屬⼀般規格且無須特殊專業設備,並已將相當經驗或實績、⼈⼒組機架構及財⼒納入評選。
其他:附加說明
***第⼀次更正公告***
(⼀)本次修正需求說明書部分內容。。
(⼆)已購領紙本招標文件之廠商,請⾄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務科免費領取更
正後之相關文件。
(三)已電⼦領標之廠商,請⾄「政府電⼦採購網」
(https://web.pcc.gov.tw)下載相關更正及新增之招標文件電⼦檔。
(四)其他未更正事項仍照已公告之招標公告。
第⼀次招標文件作廢,廠商應重新購買;本次為第⼆次開標,開標時不受三
家廠商之限制。
〔履約期限〕:
⼯程設計:
(⼀) 臨時辦公室:45⽇曆天內完成「初步設計」,60⽇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
(⼆) 維護管理處辦公室:45⽇曆天內完成「初步設計」,90⽇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
(三)第一辦公廳:45⽇曆天內完成「初步設計」,90⽇曆天內完成「細部設
計」。
(四)第二辦公廳:45⽇曆天內完成「初步設計」,90⽇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
(五)第三辦公廳:45⽇曆天內完成「初步設計」,90⽇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
(六)10號碼頭辦公室:本棟建築物外牆、結構補強、門窗、屋頂防水等部分45日曆天完成設計。本棟建築物除外牆、結構補強、門窗、屋頂防水等部分外,30⽇曆天內完成「初步設計」,60⽇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
(七) 停車場:60⽇曆天內完成設計。
(八)機關得分區(棟)分段核定細部設計,並依實際情形給付相關費用。
⼯程施⼯:
(⼀) 臨時辦公室:120日曆天
(⼆) 維護管理處辦公室:210日曆天
(三)第一辦公廳:210日曆天
(四)第二辦公廳:210日曆天
(五)第三辦公廳:210日曆天
(六)10號碼頭辦公室:270日曆天
(七) 停車場:120日曆天
(八) 機關得考量施工順序,分區(棟)分段通知廠商施工,並依機關會議決議別計算各施工履約期限。
詳細詳如契約及需求說明書。
〔開標⽅式〕:本採購採⼀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標封
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投摽文件〕:
1.服務建議書。
2.押標⾦。
3.總表及⼯程採購標單,每⼀⾴均加蓋投標廠商印章及負責⼈印章。
4.資格文件。
餘詳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規定。
〔文件內容不明時查詢單位〕:本分公司⼯程處設計科,電話07-5622473。
〔招標文件購領期限〕:郵購及⾯購,⾃公告招標之⽇起⾄截⽌投標期限
前。
〔招標文件購領⽅式〕:
(⼀)郵購:請在規定期限內(郵戳為憑)將招標文件費以『臺灣港務股份有
限公司⾼雄港務分公司』為受款⼈之⾏庫或中華郵政公司匯票,書明標案名
稱,附⼤型回件信封(請書妥收件⼈姓名、地址、郵遞區號,備⾜回信郵
資,請勿黏貼)⽤限時掛號郵寄⾼雄市⿎⼭區蓬萊⼆路1號本分公司維護管
理處⼯務科。
(⼆)⾯購:請在規定期限每天下午5時前,上班時間內,向本分公司秘書處
管理科(⾼雄市⿎⼭區臨海2路62號)繳款後憑發票⾄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
務科(⾼雄市⿎⼭區蓬萊⼆路1號)洽領。
(三)電⼦領標:「政府電⼦採購網」網站購領(網址:
https://web.pcc.gov.tw)。
〔決標原則〕: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
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注意事項〕:
(⼀)屬營造業者,營造業承攬⼯程⼿冊影本,應從第1⾴影印⾄第12⾴(其
中若含空⽩表格⾴仍均需影印),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投標廠商以銀⾏出具之「押標⾦連帶保證書」繳納押標⾦時,該保證書
第6點已載明:「本保證書由本⾏負責⼈或代表⼈簽署,加蓋本⾏印信或經
理職章後⽣效。」,應請該⾏負責⼈或代表⼈簽署,並加蓋該⾏印信或經理職章,否則視
為不合格標。
(⼀)招標文件陳列於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務科(⾼雄市⿎⼭區蓬萊⼆路1號)
供廠商閱覽,餘詳投標須知,附件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採電⼦領標者並請
詳閱「電⼦領標注意事項」之電⼦檔。
(⼆)開標當⽇因故停⽌上班,開標時間,截⽌投標時間,以其次⼀辦公⽇之
同⼀開標時間、截⽌投標時間代之。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167號;高雄市郵政44-30號信箱、電話:07-8134888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