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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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分公司棧4-3庫開標室(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之20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履約品質符合契約規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應於截⽌投標時間前寄達⾼雄郵政9之5號信箱或持送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務科投標箱(⾼雄市⿎⼭區蓬萊路1之20號),逾時無效。
其他: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或預估採購金額用罄為止,餘詳契約及⼯作說明書。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即可)
1.營業範圍列有「土木工程科」或「水利工程科」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2.「土木工程科」或「水利工程科」之技師事務所,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3.營業範圍列有「E4 海事工程業」、「E903010 防蝕、防鏽工程業」或「IF04010 非破壞檢測業」。
其他: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雄港及安平港部分係屬本分公司⾃辦;布袋港及澎湖港部分屬交通部航港局委託本分公司代辦。
本採購案履約地點包含⾼雄港、布袋港、澎湖港及安平港。
〔開標⽅式〕:本採購採分段開標,資格(證件)、價格(標單)⼀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就各段標(證件、標單)之標封分別裝封,⼀併裝入外標封並密封。
⼀、證件封內裝:
1.基本資格如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2)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印本。(註: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是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影本。(4)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5)切結書1及切結書2(詳投標須知)。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本標案電子領標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基本資格如屬技師事務所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有效期內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2)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4)切結書1及切結書2(詳投標須知)。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本標案電子領標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基本資格如屬海事工程業、防蝕、防鏽工程業或非破壞檢測業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印本。(註: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是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切結書1(詳投標須知)。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本標案電子領標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餘詳本案投標須知。
⼆、標單封內裝:勞務採購標單、詳細價⽬表〔標單〕、單價分析表〔標單〕。
〔⼯作規範不明查詢單位〕: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修繕科,電話07-5622758。
〔文件不明查詢單位〕: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務科,電話07-5622137。
〔電⼦領標〕:「政府電⼦採購網」網站購領(網址:https://web.pcc.gov.tw)。
〔決標原則〕: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注意事項〕:契約單價原則上以廠商投標單價為基礎,按決標⾦額與廠商詳細價⽬表加總⾦額之比例調整之。
(⼀)招標文件陳列於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務科(⾼雄市⿎⼭區蓬萊路1之20號)供廠商閱覽,餘詳投標須知,附件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開標當⽇因故停⽌上班,開標時間,截⽌投標時間,以其次⼀辦公⽇之同⼀開標時間、截⽌投標時間代之。
(三)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之查復表代之。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167號;高雄市郵政44-30號信箱、電話:07-8134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