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02523@twport.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十段二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紙本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1050元)上班時間內向本分公司一樓秘書處事務科繳款後,憑發票至4樓維護管理處工務科(請先來電預約)洽領。
開標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十段二號一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十段二號1樓投標箱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0日內竣工。其餘規定詳施工說明書特別條款。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基本資格:公司、商業登記營業項目列有以下其中之一者:
(1) 【E101011】綜合營造業(乙等以上)
(2) 【CD01010】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
其他:附加說明
一、截、開標日若因故遇台中市宣布不上班,則延至下一上班日舉行。
二、郵購者:自公告日起,將文件工本費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為受款人之金融機構本票或郵局匯票,信封註明案號標的名稱,以限時掛號於截標前寄達(郵戳為憑)43501台中市梧棲鎮區臺灣大道10段2號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工務科函索(並需附大型回件信封,並書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請自行估計例假日及郵遞所需時間。
三、親領者(請先來電預約):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止,每日下午2時0分前(需2小時作業),上班時間內向本分公司管理科繳款後,憑發票至四樓維護管理處工務科洽領。
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五、招標文件請聯絡張先生電話04-26642611,規格(場勘)請聯絡柯先生電話04-26642518。
六、履約契約用印地點:以採購招標機關採購承辦單位為準「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第1次更正公告*****
1.更新投標文字 : 投標須知第二十六條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2.更正投標須知第十六條取消選項 :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須
屬我國者。
3.更正投標須知第二十八條 :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
填):435臺中市梧棲區台灣大道十段二號一樓開標室。
4.更正投標須知第七十三條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臺中港區(詳契約設計
圖)。
5.更正投標須知第七十九條 投標文件須於截止投標日期限前,以郵遞、專
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435臺中市梧棲區
台灣大道十段二號1樓投標箱。
******第2次更正公告*****
新增本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欄,新增「基本資格:公司、商業登記營業項目列有以下其中之一者...等內容」。
******第2次招標公告*****
投標截止期限: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
開標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上午10時0分。
(因本次屬第二次公開招標,除開標日期外,其它之招標文件內容均無變動)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航業調查處臺中站-(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臨港路4段390號、電話:04-2656055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