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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1號3樓秘書處總收文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資格(競標團隊需具備以下項目):
1.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 本案計畫主持人1人,並應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
(1)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具開業建築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文史研究調查及規劃設計監造經歷至少1件,並提出採購機關(機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文件,含歷史建築之文史研究調查報告書、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書或工作報告書等實際案例之相關證明文件。
接後續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接續廠商資格摘要
(2)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八條:於本辦法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古蹟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主持人名冊),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8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本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3. 計畫主持人應有登錄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http://www.boch.gov.tw/boch),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勞務委任主持人合格名單。
二、 上開所述執行完成古蹟及歷史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含文史調查研究)、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者,投標廠商或競標團隊應提出符合投標資格及足資證明其文資身分及實際案例之佐證資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航業調查處(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303號;基隆郵政98號信箱、電話:02-2463363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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