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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36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指定之場所安裝測試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提供與採購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證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廠商類型而檢附應備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
二、提供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2)前述證明須具有或曾供應之契約證明(至少須含契約封面頁、可證明之工作內容頁、雙方用印頁等)、完工驗收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此證明文件如屬外國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具,均須經當地公證或認證,上述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預定開標時間未派員到場之廠商,依採購法第六⼗條規定視同放棄規格澄清及價格比減價之權利。
2.餘詳招標文件。
3.本分公司受理檢舉單位:本分公司政風處電話:02-24206189,地址:基隆市中正路1號3樓。
4.配合節能減碳政策,本案不提供郵購及⼈⼯購買標單。
5.採購承辦⼈: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楊琪慧⼩姐,電話:02-24206228。
6.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本分公司於基港⼤樓入⼝處設置體溫測量站,凡額溫≧37.5℃或未配戴⼝罩者不得進入。請參與本案投標之廠商若派員參與現場開標作業者,務請配合前開規定,以免影響規格澄清及比減價等相關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航業調查處(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臨港路4段390號、電話:04-26560555)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