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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開標地點
202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1號5樓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1號3樓秘書處總收文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15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450日曆天內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營業項目需與本案項目相關。
(一)廠商具有製造或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須具有製造或供應或承做全新品橋式貨櫃起重機能力之證明。曾於截止投標日前,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前述證明須具有國內或國外之完成或曾供應之契約證明(至少須含契約封面頁、可證明之工作內容頁、雙方簽名或用印頁等)、完工驗收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述證明,須檢附完成之工程或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此完工證明文件如屬外國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具,均須經當地公證或認證,或上述證明文件應附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四)廠商之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司函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有採購文件、程序等問題請洽採購承辦人:
承辦人:莊綉鈞
聯絡電話:02-24206337
其餘履約事項請洽陳志威承辦人。
●預定開標時間未派員到場之廠商,依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規格澄清之權利。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航業調查處(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臨港路4段390號、電話:04-26560555)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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