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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30,0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因機關需求需於原工區範圍內擴增相關設施及設備,其新增相關費用以擴充(增購)工作方式辦理,擴充工程費用預算以1.5億元為上限,擴充期間為108及109年度,後續擴充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開標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1號(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1號(3樓總收文室)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是
採最低標之理由
預算有限,設計施工計畫時程短,使用單位欲提早使用。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者或共同投標:由「甲等綜合營造業」與「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冷凍空調業」三家廠商共同投標
(二)特定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5億元(甲等綜合營造業),或累計金額不低於6.8億元(甲等綜合營造業及其他共同投標廠商),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上級機關已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授權函文日期及文號:交通部104年6月30日交稽字第1045008836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航業調查處(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303號;基隆郵政98號信箱、電話:02-2463363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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