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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1號3樓總收文室
廠商資格摘要
應徵機構資格:
1.1本國廠商及依本國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且取得合格證照之外國廠商。
1.2本採購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不限制國家,但不允許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廠商參與)。
1.3依採購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外國廠商不得為本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限制或禁止之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
1.4廣徵對象:廣徵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惟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者不得參加投標。
1.4.1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列之技師事務所、顧問公司(以下均稱應徵顧問機構):
1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且領有
(1).公司登記證明書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
2屬技師事務所者且領有
(1).技師執業執照
(2).技師公會會員證
後續接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續接廠商資格摘要
1.4.2符合本廣徵說明書所附「投標廠商聲明書」相關規定之廠商。
1.4.3計畫主持人應為專任(應附服務於應徵顧問機構勞保卡影本)之相關科別(土木、結構或水利)執業技師。
1.4.4非應徵機構專任技術人員之工作小組成員,須提供協辦同意書(格式如切結書3)。
1.4.5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我國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領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上述資格證明文件未於投標時檢附,該標單無效。
1.4.6外國專業服務業者如技師等,欲於我國提供服務,仍須取得我國執照,及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始得執業,上述資格證明文件未於投標時檢附,該標單無效。
1.4.7外國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必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領標方式:1.電子領標: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
說 明:
一、上項採購案發包單位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秘書處採購科。地址:基隆市中正路1號,電話:24206228。
二、應徵廠商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洽經辦單位本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游泰然(03-9965121#275)。
三、其餘請詳廣徵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航業調查處(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303號;基隆郵政98號信箱、電話:02-2463363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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