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arrylin@taoyuan-airport.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南側地下2樓B064-4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於得標後積極履行契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 9號(第二航廈擴建4樓行政辦公室),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必需檢附電機工程師證明之文件。
2.
以下a、b擇一檢附
a.國內電機技師事務所:電機技師執業執照。
b.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如會員證:(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1.國內電機技師事務所:電機技師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得以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投標,惟仍以招標機關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查詢結果為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附加說明
【1/13更正公告】:
修正招標公告附加說明之【1/9更正公告】三、...原訂開標時間為115年1月13日下午14時延至115年1月15日下午14時(原誤植為1月「15日」下午14時,修正為1月「21日」下午14時)。開標地點未異動。
【1/9更正公告】:
一、依據本公司維護處115年1月7日第1151100474號奉准簽辦理。
二、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未及於開標前成立及公告,擬延長等標期。
三、原訂截止投標時間為115年1月12日下午17時延至115年1月20日下午17時、原訂開標時間為115年1月13日下午14時延至115年1月15日下午14時,開標地點未異動。
四、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 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六、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 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 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 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50 天/月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詳需求說明書。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業務內容連絡人】:維護處-承辦人劉先生-TEL:(03)3062260。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電話:(03)3065712;傳真:(03)3065788。
2.交通部政風處: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54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