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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增購系統操作及全責維修服務之權利,增購金額為新
臺幣 1 億 6,411 萬 3,449 元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搭乘旅客運輸系統由T3航廈至T2航廈約3分鐘,約可比步行方式減少轉機時間14分鐘以上。
2.工程建置完畢正式營運時,系統妥善率達99%以上。
3.支援保證最短轉機時間(Minimum Connecting Time MCT),達到連結三航廈成一Mega Terminal 之綜效。
4.自動駕駛車輛作為旅客運輸系統之載具平台具有前瞻性,本案場域相當適合自駕載具的落地運行,未來可擴展到其他場域拓展整體自駕車展業發展。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算 820 日曆天工程實質完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有自訂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營業項目代碼 CD01030)或資訊軟體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 I301010)。
特定資格詳投標須知第66條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本機關及上級機關受理廠商檢舉單位聯絡方式】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 地址:桃園市⼤園區航站南路9號; 電 話:(03)3065712; 傳真:(03)3065788。 2.交通部政風處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電話: (02)23492543; 電⼦信箱:dac@motc.gov.tw。
114/5/1更正公告說明:更正統包選項為「是」,並新增「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內容。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