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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滿,視廠商履約情形,機關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以換文方式辦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請廠商繼續執行本契約(以1年為限),擴充金額為7,000萬元,擴充期限為118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南側地下2樓B064-4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得標後積極履行契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 9號(第二航廈擴建4樓行政辦公室),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
履約期限
應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廠商資格
1.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1010)或資訊軟體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I301010)。
2.本案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單獨投標者須符合上述1.之資格;共同投標者所有成員組合後須符合上述1.之資格。
(二)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得以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投標,惟仍以招標機關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查詢結果為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5/28更正公告】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4年05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644號函辦理。
二、修正評選須知。
三、截止投標時間、開標時間及開標地點均未異動。
四、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共同投標者,應至少一家廠商符合本特定資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行李分揀系統操作維護)勞務契約,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865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7,174萬元,應提出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相當於驗收合格之文件,前述文件應載明標的名稱、履約期間及承攬金額。
【業務內容連絡人】:維護處-承辦人黎先生-TEL:(03)3062299。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電話:(03)3065712;傳真:(03)3065788。
2.交通部政風處: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543。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