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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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得標後積極履行契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南側擴建四樓(總務處收發室)
履約期限
應於114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營業項目類別證明: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1010)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得以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投標,惟仍以招標機關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查詢結果為準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操作維護之勞務契約,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第一年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約2,612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第一年預算金額(約6,531萬元),並持有實績證明文件。
★現場勘查、招標規範問題請洽維護處承辦人朱先生,電話03-3062228。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本機關及上級機關受理廠商檢舉單位聯絡方式】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
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
電話:(03)3065712;
傳真:(03)3065788。
2.交通部政風處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電話:(02)23492543;
電子信箱:dac@mot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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