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uyashimuri@mail.taoyuan-airport.com
WTO政府採購協定依據條文
GPA第13條第1項第h款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依據條文
ANZTEC第15條第1項第h款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於契約期間,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與單價金額,洽廠商以換文方式辦理增購。
2.另廠商於契約期間皆無逾期交貨及無違反合約之情形下,機關得於期限屆滿前,視需求依原契約條件與單價金額,以換文方式洽廠商辦理後續擴充1年。
3.上述擴充金額以160萬元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北側地下2樓B008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 9號(第二航廈擴建4樓行政辦公室),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營業項目類別證明:營業項目具下列其中之一者,方可參與投標:成衣業(C306010)、服飾設計業(I502010)或服飾品製造業(C307010)。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3.廠商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證明(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5.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服裝)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文件;前述文件係指公、民營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驗收證明或結案證明等相關足以證明文件。(契約文件及報價單不視為合格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或契約金額執行完畢為止)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各期交貨期限詳需求說明書。
【備註】:
1.本案係採設計競賽評選方式,於分數達75分以上且序位前三名之投標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
2.本案投標時,除應提出服務建議書紙本15份及光碟3份外,另需提供背心、短袖POLO衫及外套男女款各1件樣衣,計6件。
【業務內容連絡人】:總務處承辦人-王小姐-TEL:(03)2733623。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電話:(03)2735712;傳真:(03)273578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