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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北側地下2樓B008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使得標廠商積極履行契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 9號(第二航廈擴建4樓行政辦公室),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30日內提出細部規劃設計報告,及112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履行契約應辦事項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資格:
(1)合法設立之營利單位。
(2)合法登記設立之法人。
(3)國內專科以上學校。
2.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合法設立之營利單位:
A.營業項目類別證明:J101020 病媒防治業。
B.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C.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D.廠商信用之證明。
E.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合法登記設立之法人:
A.法人登記證書。
B.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國內專科以上學校:
A.教育部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B.學校同意參加投標本採購之文件(正本)。
C.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受雇人或從業人員需併同檢附受雇或從業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附加說明
【業務內容連絡人】:總務處承辦人-陳先生-TEL:(03)2733625。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電話:(03)2735712;傳真:(03)273578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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