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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yashimuri@mail.taoyuan-airport.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北側地下2樓B008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 9號(第二航廈擴建4樓行政辦公室),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公司登記證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營業範圍應包含電機工程或環境工程)。
(2)專業技師事務所:電機或環工技師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明書(營業範圍應包含電機工程或環境工程)。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該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或技師公會會員證等相關證明。
5.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電機或環工技師證書;受雇人或從業人員需併同檢附受雇或從業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5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基本設計階段:廠商應於決標日起60日曆天內正式行文向機關提出基本設計成果報告。機關收件後得擇期召開基本設計成果審查會議,廠商應配合簡報時機關意見修正,修正必要時須於機關規定期限內再次簡報(詳工作邀標書)。
3.細部設計階段:廠商應於基本設計成果核定日起45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成果。機關收件後得擇期召開細部設計成果審查會議,廠商應配合簡報時機關意見修正,必要時須於機關規定期限內再次簡報(詳工作邀標書)。細部設計經機關核定日起15日曆天內提送定稿文件(含光碟)一份,並協助機關辦理後續工程招標事宜。
4.餘詳契約第七條。
【業務內容連絡人】:維護處承辦人-李先生-TEL:(03)2732279。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電話:(03)2735712;傳真:(03)273578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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