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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為本採購案之履行,尚未屆滿履約期限前,機關得洽請廠商同意,以雙方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與單價金額辦理增購,惟增購之金額,以新台幣1,076萬7,708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北側地下2樓B008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8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得標後積極履行契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 9號(第二航廈擴建4樓行政辦公室),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
履約期限
111年10月1日至114年9月30日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二、特定資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於國內外公民營機構承攬旅客諮詢或引導等相關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400萬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3,500萬元整。前項文件應提具該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勞務承攬驗收証明或勞務承攬履約證明。(契約及報價單等文件不視為合格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業務內容連絡人】:公共事務暨行銷處承辦人-柯小姐-TEL:(03)2735051。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電話:(03)2735712;傳真:(03)273578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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