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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倘廠商履約狀況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得於契約期滿前4個月內,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雙方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並以擴充2次為限。若非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則另行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已有自訂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合法設立之營利單位。
(2)合法登記設立之法人。
(3)會計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合法設立之營利單位: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如永續報告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等)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文件;前述文件係指公、民營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驗收證明或結案證明等相關足以證明文件。
(2)合法登記設立之法人:
1.法人登記證書。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如永續報告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等)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文件;前述文件係指公、民營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驗收證明或結案證明等相關足以證明文件。
(3)會計師事務所:
1.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負責人之有效期間內公會會員證。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負責人之會計師證書。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如永續報告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等)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文件;前述文件係指公、民營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驗收證明或結案證明等相關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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