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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金額上限: 新臺幣7,248萬8,008整。
2、機關得擴充項目包含:
(1)機關因應緊急突發狀況或機關業務需要,得依原決標條件、價格變更相關服務人力,變更人力依原契約價格計價。
(2)機關因突發狀況或業務需要,可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北側地下2樓B008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擴建4樓行政辦公室),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一)營業項目類別證明:其營業項目須具有下列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航空地勤業(營業代碼:G602011)。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二、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於國內外公民營機構承攬旅客及行李服務勞務契約,其累計金額不低於標的第一年預算金額為新臺幣5,561萬8,949元整。前述證明文件請提供採購機關(購)開具之驗收證明或完成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業務內容連絡人】:業務處承辦人-李小姐-TEL:(03)2735377。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電話:(03)2735712;傳真:(03)273578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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