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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北側地下2樓B008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5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擴建4樓行政辦公室),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一)營業項目類別證明:凡政府登記合格立案之廠商,其營業項目有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E502010)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之廠商,且無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紀錄者。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甲級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登記執照。
二、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或天然氣工程契約(管線工程或減壓站工程),依本案預算金額3,239萬4,000元,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3,239萬4,000元*(2/5)=1,295萬7,6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3,239萬4,000元),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公、民營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驗收證明或結案證明等相關足以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業務內容連絡人】:維護處承辦人-黃先生-TEL:(03)2732208。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電話:(03)2735712;傳真:(03)273578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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