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lashima@mail.taoyuan-airport.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視規劃過程是否有衍生議題需研議或其他委託技術服務內容辦理擴充,擴充金額上限為3,0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已有自訂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基本資格:
(一)本案應由依法設立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土木或結構)、建築師事務所、管理顧問或其他顧問服務公司,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提出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須提出技師公會會員證。
(3).建築師事務所,須提出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二、特殊資格: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整體團隊組合後需符合下列特定資格(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得單獨投標):
(一)經驗與實績
1.自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曾經承辦完成機場主計畫或機場整體規劃(此指機場主計畫或機場整體規劃係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或ICAO Annex14規範所稱之機場主計畫/Master Plan)等經驗。
2.前項相關計畫案之實績,至少須達單次契約金額新臺幣1,8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新臺幣4,500萬元。
(二)證明文件
1.上述廠商之經驗與實績,應檢具該計畫業主所開具相關證明文件,如證明文件以外文書寫,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確實情形並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代之。
餘詳見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本機關及上級機關受理廠商檢舉單位聯絡方式】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 地址:桃園市⼤園區航站南路9號; 電 話:(03)2735712; 傳真:(03)2735788。 2.交通部政風處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電話: (02)23492543; 電⼦信箱:dac@motc.gov.tw。
112/06/01更正招標公告說明:
1.更新投標須知
2.更新勞務採購契約書
3.新增投標須知及勞務採購契約書修正對照表
4.新增廠商疑義回復表
112/06/02更正招標公告說明:
1.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廠商章」欄位勘誤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