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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金額上限:新臺幣1,923萬3,832元整。
2、機關得擴充項目包含: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地下室B064-4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45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擴建4樓行政辦公室),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或寄: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郵局第110號信箱
履約期限
應於108年12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內履行採購標的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航空站地勤業(營業代碼:G602011)。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最近五年內曾於國內外公民營機構承攬旅客及行李服務勞務契約,其累計金額不低於標的第一年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297萬2,283元整,前述證明文件請提供採購機關(購)開具之驗收證明或完成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
2.機關得擴充項目包含:
(1)機關因應緊急突發狀況或機關業務需要,得依原決標條件、價格變更相關服務人力,變更人力依原契約價格計價。
(2)廠商履約情況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機關可視實際需求向得標廠商依原決標條件、價格,於期滿前以書面通知續約,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免召開議價會議,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續約以7個月為限。
【更正公告】:
1.依據本公司業務處108年11月5日奉准簽辦理。
2.修正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電子檔。
3.截止投標時間、開標時間及開標地點未異動。
4.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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