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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機關因活動所需增加購買內容及項目,各廠商增購金額不逾新臺幣50萬元,增購期間至109年12月31日止,並以機關通知廠商辦理增加之項目為限,增購之項目若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地下二樓B064-7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擴建4樓行政辦公室),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或寄: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郵局第110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經政府合法登記立案與本採購案有關之:電視業J502011、電視節目製作業J503020、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J503030、廣播電視廣告業J503040、報紙業J301010、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J506011、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J506021、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J506031、一般廣告服務業I401010、印刷業C701010,且領有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於國內外公、民營機構完成與本招標案同性質或相當(例如含影片或動畫製播、電視廣告製播、廣播廣告製播、網路廣告製播、舉辦記者會、行銷公關活動、廣告設計、媒體宣傳等媒體行銷廣告服務)之勞務契約證明文件,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00萬元整。前項文件應提具該機關(構)出具之勞務承攬驗收證明或履約完成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
1.修正預計金額欄位。
2.截止投標時間、開標時間及開標地點未異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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