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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視實際工作所需增加之補充測量作業,於尚未屆滿履約期限前,得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預估增加數值地形測量、排水路斷面測量及相關配合作業等工項,金額上限計新台幣8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B064-4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南側擴建四樓(三樓出境大廳24號櫃台旁電梯上四樓),或寄: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郵局110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經營「測繪業」之廠商、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法人組織。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如會員證。
5.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計畫主持人或主要工作人員應符合技師法規定具測量技師執照,執業之測量技師需參加測量技師公會並持有當年度或最新年度之會員證。
6.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餘詳投標須知第64點內容。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8年12月11日更正招標公告:
因招標文件項次09.投標廠商聲明書(108.06.06版)內容誤植為項次05.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108.10.14版)內容,爰辦理項次09.投標廠商聲明書更正,因不涉重大改變,未延長等標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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