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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廠商履約狀況決定續約與否,於原契約條件(含原載具設備沿用)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其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7,863,650元整,擴充期限為110年6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地下室B064-4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0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擴建4樓行政辦公室),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或寄: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郵局第110號信箱
履約期限
應於108年12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內履行採購標的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汽車貨運業(營業代碼G101061)、汽車路線貨運業(G101071)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4.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如會員證: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6.廠商信用之證明。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設備者:
廠商須出具其備有以下設備之證明,其尚無自有者,得以 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1)貨車:至少備有5輛,車齡5年以下,重量限6噸以上,總限高2.7公尺以下,車輛淨重可載重900公斤以上;後門附油壓升降設備,密閉式貨車廂,至少可裝載40件以上之行李。
(2)封閉式活動載具:至少備有15車,寬度不超過80公分,高度不超過210公分,且須能順利進出A3站行李作業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
1.依據本公司業務處108年11月1日奉准簽辦理。
2.修正工作說明書。
3.截止投標時間、開標時間及開標地點未異動。
4.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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