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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辦理設計所需之數值地形測量,以及既有S滑行道拆除前辦理相關調查、檢視、取樣、拆驗、化驗或道面結構調查成果確認等(含「第三公正單位」到場共同參與及出具正式報告書),增購金額上限計新台幣1,200萬元整(含稅)。
2.後續增購範圍之項目,於原契約有相同項目及單價者,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B064-4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南側擴建四樓(三樓出境大廳24號櫃台旁電梯上四樓),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
履約期限
預估109年8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依法設立登記之工程顧問公司(登記營業範圍須包含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家數不得超過2家)。
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如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
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自投標截止日前15年內曾經承辦完成符合ICAO Annex14規範之4E等級之跑道或滑行道整建規劃設計或監造實績,檢附業主核發之證明。規劃設計實績其單次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200萬元、或累積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100萬元。若為監造實績其單次累積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00萬元、或累積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400萬元。應檢附業主核發之契約全部或部分服務完成證明文件,部分服務完成者,其已完成部分應符合上揭實績規定。
餘詳投標須知第64點、第66點及第68點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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