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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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機關因活動所需增加購買內容及項目,各廠商增購金額不逾新臺幣50萬元,增購期間至108年12月31日止,並以機關通知廠商辦理增加之項目為限,增購之項目若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雙方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南側B2層(地下二樓)B064-7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或寄: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郵局110號信箱,餘詳招標文件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經政府合法登記立案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媒體、媒體購買、公關、傳播、廣告代理、影視業務等公司或財(社)團法人且領有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登記或設立及納稅證明文件,惟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廠商信用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廠商最近5年內,完成與本招標案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證明文件,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00萬元整。
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07年10月15日上網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本案延長等標期,於107年11月2日下午3時截止投標,107年11月5日上午10時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桃園機場公司108年媒體行銷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案之一
品項名稱_2
桃園機場公司108年媒體行銷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案之二
品項名稱_3
桃園機場公司108年媒體行銷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案之三
品項名稱_4
桃園機場公司108年媒體行銷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案之四
品項名稱_5
桃園機場公司108年媒體行銷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案之五
品項名稱_6
桃園機場公司108年媒體行銷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案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