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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滿,若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機關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以換文方式辦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請廠商繼續執行本契約(以一年為限),其擴充金額為新台幣8,900萬元整,期限為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8/08/01至111/07/31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已有自訂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以經濟部編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具備(一)或(二)資格,擇一即可 。
(一)電車原供應廠商或原供應廠商指定之國内授權代理商須檢附下列資料。
1.商業證明文件(國外廠商)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國內廠商)。
2.原供應廠商指定之國内授權代理商應檢附原供應商委託授權書。
(二)非上述原供應廠商之國內廠商,須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
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具有大眾捷運營運業(G102011) 、高速鐵路經營業
(G10401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廠商信用之證明
特殊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需曾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大眾捷運自動列車運輸系統」或「高速鐵路自動列車運輸系統」之操作營運與維護經驗,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792萬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5,376萬元整,並持有實績證明文件。(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08/03/26更正公告說明:
刪除舊版「008-投標廠商聲明書」、「01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作業規定」
108/03/29更正公告說明:
修正「003-本公司勞務採購基本條款」
108/04/10更正公告說明:
修正「004-PMS操作維護契約工作規範」
108/04/11更正公告說明:
增列修正後之「004-PMS操作維護契約工作規範」、「廠商招標文件回覆意見對照表」,非屬重大改變,未延長等標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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