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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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金額上限: 新臺幣6,628萬4,456元整。
2、機關得擴充項目包含:
(1)機關因應緊急突發狀況或機關業務需要,得依原決標條件、價格變更相關服務人力,變更人力依原契約價格計價。
(2)廠商履約情況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機關可視實際需求向得標廠商依原決標條件、價格,於期滿前以書面通知續約,續約以1年為限。
餘詳投標須知第62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地下二樓B064-4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或寄: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郵局110號信箱,餘詳招標文件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餘詳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營業項目有G602011航空站地勤業。
2.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7年11月29日上網更正公告,內容為:投標須知第31點更正為不分段開標.
107年11月30日上網更正公告,更正內容為:投標須知第29點(開標日期及時間),79點(截止投標日期及時間),82點(投標文件裝封)及投標標封(截止投標日期及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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