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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內,增購空橋、橋電及橋氣操作費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3,500萬元整。在依原契約規定、價金及條件下機關得同意增購空橋、橋電及橋氣操作費,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已有自訂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核准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有G602011航空站地勤業。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廠商信用之證明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曾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操作暨維護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每年新台幣壹仟萬元(以航空站地勤業資格參與投標者得不受前述金額之限制)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持有實績證明(公營機構之實績證明需檢附契約書影本、機關出具知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民營單位之實績證明需經法院認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06.10.23更正公告內容:
更正招標文件004-空橋維護契約-工作規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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