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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7年01月01日至109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已有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
1.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廢棄物清運之承作契約、實績或結算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止投標日5年內,曾承攬事業廢棄物處理量120噸/日(含)以上之焚化爐操作維護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招標標的第一年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2,600萬元(含)以上,或累積金額不低於本招標標的第一年預算金額6,500萬元(含)以上。投標廠商應提具該契約承攬履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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