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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於決標後二年內,於本案有相關需要時向得標廠商於新臺幣400萬元額度內增購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B2 B064-4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總務處收發室,第二航廈B2美食廣場旁)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依需求說明書所載期限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
廠商需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一)廠商應具備下列證明文件(至少一項):
1.依法設立登記之消防技師事務所。
2.電機技師事務所:應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有案且領有技師執業執照並依法加入技師公會。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有案且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法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4.其他得合法從事上列事業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電機技師證照(影本) 、消防技師證照(影本)。
(如為共同投標, 下列文件各共同投標成員須分別出具)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業務內容連絡人: 營運安全處室嵇先生 TEL: (03)273-3322
採購程序連絡人: 秘書處 賴先生 TEL: (03)273- 501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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