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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滿,在機關尚未完成新招標程序前,機關得洽請廠商同意繼續執行本契約,依原契約規定、價金及條件核實給付契約價金,且延長契約之期限以3個月為限,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B064-4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郵遞(以落地戳時間為憑)寄達桃園縣大園鄉航站南路9號;(2)專人送達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收發室(第二航廈地下室總務處),以登記桌所登記之收件戳記時間為憑。
履約期限
106年4月1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餘詳工作規範。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立案之廠商,其營業項目有電器承裝業(營業代碼E601010)、電器安裝業(營業代碼E601020)、電纜安裝工程業(營業代碼E603010)、電腦設備安裝業(營業代碼E6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營業代碼EZ05010) 等其中登記,並具有甲級電氣承裝業登記證且無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不良紀錄者,餘詳投標須知第64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切結書1附於投標須知內,請廠商投標時一併檢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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