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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情況良好且無違約記錄,倘廠商有意於期滿後續約,應於期滿前以書面表示續約之意,在依原契約規定、價金及條件下機關得同意續約1年,且續約以1次為限,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凡政府登記合格之下列廠商﹝(1)、(2)擇一檢符﹞,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一般廣告服務業(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I401010)。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以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投標: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營造業登記許可證。
■(2)以一般廣告服務業投標: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當年度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工廠登記證。
3、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公司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4、廠商應提出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所開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叁年內之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規格連絡人:(03)2732223魏先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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