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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本採購之履行,尚未屆滿履約期限前,機關得洽請廠商同意,以雙方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與單價金額繼續辦理增購,惟增購之金額,與原契約決標金額之合計,不得超過本採購公告之預算金額新臺幣1,636萬0,000元整為增購擴充之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應決標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已有自訂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共同投標者,限制三家以下,並同時具有下列三種資格:
○1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室內裝修業(E801060)
○2冷凍空調業(E602011)
○3電器承裝業(E601010)
(二)單獨投標者,廠商應同時符合上述三種資格,其資格認定以營業登記代碼辨別之。
■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以經濟部編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1.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當年度營造公會會員證 )。
2.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登記證;■當年度室內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冷凍空調業(■丙等以上)。(■當年度冷凍空調工程同業公會會員證)
4.電器承裝業(■丙級以上)。(■當年度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如會員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6.11.13更正公告內容:
修正招標文件「19.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第六條刪除線可自行增減)
106.11.15更正公告內容:
1.修正招標文件「02.工程契約書」
2.新增招標文件「第一航廈托嬰中心工程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執行方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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