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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95,662,092,完工驗收後1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興建第三航廈成為現代化機場,使乘客、貨物、資訊和服務皆可輕易地抵達他們所應到達的目的地並達成無縫的資訊整合。藉由資訊共享和應用大數據分析「學習」,最佳化管理以提供世界領先的個人化旅客服務,並且靈活地提供符合航空公司、機場和乘客多元化之需求,達成建立智慧機場之目標與提高效率和收益,使桃園機場成為國際標竿之國際機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9/29
履約期限
於開工之日起1188日曆天內全部完成,餘詳契約第七條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A.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電信工程業(E701010)或電腦設備安裝業(E605010)或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之廠商。
B.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C.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2)特定資格:
A.投標廠商應具備設計、安裝與運轉等相關於資訊、通訊或監控系統,自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其相關於資訊、通訊或監控之單一合約實績不得低於新台幣4億7,001萬1,084元或累計實績不得低於預算金額,並檢附採購機關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廠商未具本項能力證明文件者,不得單獨投標,惟得與具本項能力證明之廠商共同投標)
B.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 235,005,542 元(含),若為共同投標廠商資本額可累加達到上述要求(兩家廠商共同投標時每家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 117,502,771元(含),三家廠商共同投標時每家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 78,335,180元(含) 或經會計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餘詳投標須知第64、66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06.07.21更正公告內容說明:
詳見新增招標文件「第2次更正公告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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