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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尚未屆滿履約期限前,機關得洽請廠商同意,以雙方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與單價金額繼續辦理增購,惟增購與原契約決標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採購公告之預算金額。
2.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與單價逐年辦理續約,續約最多2年,於每次履約期滿前1個月前以雙方換文方式辦理續約:
a.第1年續約:至107年12月31日止,且當年執行金額不得超過本採購公告之預算金額
b.第2年續約:至108年12月31日止,且當年執行金額不得超過本採購公告之預算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執行金額達契約金額
廠商資格摘要
1.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以經濟部編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乙等以上;□甲等) 。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如會員證:當年度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5.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5/12/19更正公告內容:
修正採購金額,因本案含兩年後續擴充,每次擴充金額1,600萬8,222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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