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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行李處理系統工程完成建置後,能於尖峰小時處理10,098件個行李,其中來自包含T3報到櫃台、MRT預辦登機及航廈間的轉機行李,可滿足目標年2042年行李處理量需求。
二、設置容量約3,000件的早到行李儲存區(EBS),可提供提早報到或轉機行李的暫存,並有效管理早到行李。
三、行李安檢採用In-line設計及多層查驗作業,利用遠端集中安檢概念並將問題行李離線複驗,可提高安檢作業效率,使主要輸送線不間斷地運送行李。
四、系統皆採備援設計,使未來營運妥善率達99.5%以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B063BE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或寄: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郵局35-110號信箱),請自行估算郵寄或親送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3). 廠商信用證明
2.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國際機場自動行李分揀輸送系統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7億5,890萬8,000元或累計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43億9,727萬元整,並檢附採購機關出具之驗收證明文件者或使用功能正常證明文件。
3.外國投標廠商應附具資格證明文件同本國廠商。
4.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上限2家)。
餘詳投標須知第64點、66點及68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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