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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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640萬元整。廠商如履約情況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機關得於契約期滿1個月前,以原契約條件與價金,以換文方式與廠商續約1年個月,並以續約2次為限,若非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者,應另行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地下二樓B064-4 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或寄:桃園郵局35-110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3.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登記或設立及納稅證明文件,惟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辦國內政府機關文宣製作之契約影本或勞務驗收結算證明書。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5年11月30日上網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1.修正本案投標須知第64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為: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辦相關文宣製作之契約影本或勞務驗收結算證
明書。
2.修正本案文件審查表之壹、三基本資格證件之(四)為:曾承辦相關文宣製作之契約影本或勞務驗
收結算證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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