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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甲方通知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經各屬地或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顧問機構(含工程顧問公司)或建築師事務
所,並具備合格証件,無不良紀錄(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者。
(二)廠商應檢具資格證明文件,除各類設立登記證明、納稅證明及信用證明外,並至少應於投標
資格文件內檢附本採購案履約之建築師執照影本。
(三)廠商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A.以財團法人方式組設之技術顧問機構或事務所其投標資格文件包括:財團法人核准成立文
件、法人登記證書、營業登記證、工程會核發之登記證。
B.以公司組織方式之技術顧問機構其投標資格文件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工程會核發之登記
證。
C.以事務所組織方式:工程會或內政部核發之技師(建築師)證書、營業執照、公會會員證。
D.無論以何種組織方式(含共同投標)參與投標,投標廠商軍至少應於投標資格文件內檢附本採
購案實際履約之建築師執照。
(四)廠商之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
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五)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5/10/26更正公告內容:
修正招標文件「05.評選作業須知」附表一、評選委員評分表項次3勘誤文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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