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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得擴充一年,擴充金額上限新台幣2,951萬5,406元整(含稅)。
(2)擴充條件為廠商如履約情況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機關可視實際需求,於期滿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續約,在依原契約規定、價金及條件下,通知廠商續約1年,廠商不得拒絕。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免召開議價會議,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地下二樓B064-4 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專人送達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B2美食廣場旁)或寄:桃園郵局35-110號信箱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餘詳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營業稅繳稅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止投標日前八年內,曾於國內外公民營機構承攬旅客諮詢或導引等相關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600萬元整。前項文件應提具該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勞務承攬驗收証明或勞務承攬履約證明。
105年9月8日上網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本招標案服務員基本資格之一為「須檢附英文TOEIC成績500分以上之證明文件」,開放採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之其他相關英檢成績作為人員任用之合格標準。
105年9月9日上網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1.投標須知第29條內容: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評選會議以3人為限。
2.評選須知第二條第2項第3款:資格符合之投標廠商參加評選者,每一廠商出席者以3人為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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