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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用於本採購案後續增加之勞務服務部分,擴充金額為新台幣400萬元整,上限期間為108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地下二樓B064-4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B2美食廣場旁)或桃園郵局35-110號信箱
履約期限
105年12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之所有個別成員,應提出以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須提出公司登記證明書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屬技師事務所者,須提出技師執業執照。
(3).屬建築師事務所者,須提出開業證書。
(4).屬法人或團體者,須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如會員證
-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
以及符合以下條件:
-廠商之資格文件如以正體中文以外之語文書寫,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其譯本與原文內容如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應依「外國廠商參與採購之資格文件一覽表」之規定辦理。
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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