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lashima@mail.taoyuan-airport.com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使用人數或次數
系統處理行李數量可達5,000件/小時以上,相當於尖峰小時可分揀約20個航班以上之旅客行李。
2.使用頻率
可配合機場營運時間,每周七天每日24小時不間斷運轉。
3.工作人力、工作成果
行李採自動分揀設計,且增加卸載轉盤7座,可分散每座卸載轉盤所處理之出境行李數量,大幅降低人工分揀之人力約30% 及減少分揀錯誤。
4.產量、產能
4-1 新建置智慧化早到行李儲存區,可因應捷運預辦登機託運早到行李之儲存。
4-2 建置之早到行李儲存區可存放300件以上之行李,預計早到行李之處理人力可以從目前的10位降到4位以下。
4-3 增加分揀轉盤7座,增加1倍以上的行李處理作業區域,致處理效能大幅提升。
5.投資報酬或收益
5-1 以104年度後半年之航班資料推估,第一航廈每日平均約有120班出境航班,若以自動行李分揀設備使用費每航班1380元計算,每年可向航空公司收取約6,000萬元之行李分揀設備使用費。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二航廈B064-4開標室)
履約期限
108年08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含試車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需有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或E604010 機械安裝業或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
(2)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2.國外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包含: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八條
二、特殊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若採共同投標時,其投標組合任一成員之實績):
(1)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曾完成國際機場自動行李分揀輸送系統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3億1,9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7億9,755萬元,並檢附採購機關出具之實績證明。
(2)前述實績證明,若為國內投標廠商實績,須檢附公營機構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3)前述實績證明,若為國外投標廠商實績,須檢附業主出具證明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實績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提出規定,詳招標須知第六十八條)。
2.具有相當財力者: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新台幣9,400萬元(含)以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