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7-110-8 已決標公告

北臺灣郵件作業中心函件及包裹分揀設備購置暨維護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1/01/0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564,200,000
原始預算
$ 1,616,7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96.7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9 - 其他特殊用途之機具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劉佳憲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3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劉佳憲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3
傳真號碼 (02)23576670
電子郵件信箱 ashell529@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1/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10 17:00
開標時間 111/01/11 14: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維護契約期滿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設備契約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維護契約為使自動化分揀設備履約具有一致性,維護契約主要內容係參考現有及歷次郵件處理中心設備維護契約,另共通條款則參考工程會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 6.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7.具有相當財力者。 8.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9.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10.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注意事項】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本採購案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說明如下: 1.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投標廠商請依實際情形勾選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十一項。 2.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投標廠商請依實際情形勾選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十二項。 3.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110年11月4日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新增樓層CAD檔案供投標廠商使用。 ◎為因應新冠肺炎,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 110年12月10日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詳「1210更正公告修正對照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1/10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劉佳憲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3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劉佳憲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3
傳真號碼
(02)23576670
電子郵件信箱
ashell529@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1/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10 17:00
開標時間
111/01/11 14: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維護契約期滿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設備契約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維護契約為使自動化分揀設備履約具有一致性,維護契約主要內容係參考現有及歷次郵件處理中心設備維護契約,另共通條款則參考工程會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 6.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7.具有相當財力者。 8.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9.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10.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注意事項】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本採購案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說明如下: 1.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投標廠商請依實際情形勾選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十一項。 2.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投標廠商請依實際情形勾選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十二項。 3.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110年11月4日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新增樓層CAD檔案供投標廠商使用。 ◎為因應新冠肺炎,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 110年12月10日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詳「1210更正公告修正對照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1/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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