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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55號7樓7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55號7樓701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無編列訂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國內廠商:
(一)基本資格:
(1)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得採同業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必要廠商)
(2)依法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科別:土木或結構)
(3)依法設立之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或結構)
依法開業之建築師得單獨投標;另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採共同投標,應提出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以建築師事務所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廠商以4家為限,且共同投標廠商不得重複投標。
國外廠商:
(一)基本資格:
(1)加入GPA政府採購協定之WTO會員國廠商或與我國締結臺紐經濟合作協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之國外廠商。
(2)依我國法令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得採同業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必要廠商)。
(3)依我國法令登記開業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科別:土木或結構)。
(4)依我國法令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或結構)。
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採共同投標,應提出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以國內建築師事務所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廠商以4家為限。
外國廠商(含建築師、技師及工程顧問公司等)未依我國法令登記開業者,得以協力團隊方式與國內廠商合作參與本案。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特定資格:
(一)實績:
(1)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曾完成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新建高層建築物,及地下室開挖深度達18公尺以上且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以上等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實績(已完工驗收合格為限,但不限於同一標)。
(2)上揭規劃設計實績之單次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1,970萬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3億元整,並提出證明文件。
(3)上揭監造實績之單次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790萬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2億4,476萬元整,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特定資格實績表:投標廠商應簽章。
(2)位於國內之實績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採購機關(構)出具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2.與業主簽訂之,內容至少應包含足以佐證案件名稱、業主名稱、服務工作內容、服務期間及服務金額之契約文件技術服務契約。
3.若採計擔任他案分包廠商之實績作為投標資格時,需提供時任分包廠商之契約證明文件影本,如分包契約或分包團隊或人員合約同意書及其他足以證明符合本案實績條件之文件。
(3)位於國外之實績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同國內廠商實績證明文件之規定。
2.國外案件之服務經驗或實績者,其文件應附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招標須知加註事項:
(一) 得標廠商應簽署「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危害因素告知單」、「承攬商工作安全衛生及環境管理承諾書」、「保密協議同意書」及「保密切結書」,並於簽訂契約時將其列入契約文件。
(二) 依據113年2月「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本案採鋼骨造第三級建材設備等級,概估工程造價約新臺幣227億2,801萬元(實際造價仍應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金額為準)。
(三) 投標前廠商現勘注意事項:
1.本案現勘時間訂於114年6月11日(三)下午3點,於臺北郵局車寄門廊前集合。
2.有意參加廠商者,應於114年6月6日(五)下午5點前以電話聯繫現勘事宜;俾利統計人數及安排領勘,聯絡人:亞新工程顧問公司(本案專管單位)詹偉倫先生及邱永蕙小組,(02)2392-1310分機2226、2225。
3.每家廠商參與現勘之人員以8人為限。專管單位領勘時,廠商應配合安排之現勘時間至指定地點等候。
4.專管單位僅負責領勘、並以中文說明基地環境、建物設施位置及提供必要之協助,餘由廠商自理。
※本案設計施工問題請洽承辦單位:資產營運處專案管理科 電話:(02)23921310 #2711鄭先生或#2726吳小姐/傳真:(02)23969128
114.06.02更正公告:更正專管單位電話,聯絡人:亞新工程顧問公司(本案專管單位)詹偉倫先生及邱永蕙小組,(02)2392-1310分機2226、2225。
114.07.01更正公告:
(一)契約第5、13、59、63、66頁:修正文字為「WELL標章中期認證」。
(二)契約第14頁:增列「經甲方通知之次日起」文字。
(三)契約第21~26頁:派駐時間、部分年資、消防設備師等規定修正。
(四)契約第27~28頁:簽證內容與範圍規定修正。
(五)契約第41頁:罰則規定修正。
(六)契約第43頁:訂定損害賠償金額上限。
(七)契約第44頁:編號調整。
(八)契約第62、65頁:修正文字為「當月工程進度×95%」。
(九)設計需求說明書第9、13、25~28、39、99、103、105、108、133、136、177、185、186頁:詳紅字內容。
(十)新增附件十一總統府、總統官邸周邊新建物安全規範;附件十二分包廠商或協力人員合作同意書;附件十三臺北郵局電力規劃現況(1140627)。
(十一)疑義請求釋疑單
114.7.10更正公告:更新疑義請求釋疑單。
114.7.14更正公告:更新疑義請求釋疑單、更正評選須知。
114.7.18更正公告:更新疑義請求釋疑單、設計需求說明書P.29。
114.7.25更正公告:
(一)評選須知第1、4、9、15頁增列「與服務費用表列說明…等」文字。
(二)服務費報價單增列「拾億」、「億」金額欄位。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114年7月29日下午5時止。應於更正公告或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其期限至少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至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