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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80,0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55號7樓7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55號7樓701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 基本資格:
1. 國內廠商:
(1) 甲等綜合營造業(代碼:E101011)
(2) 乙級電器承裝業(代碼:E601010)
(3)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代碼:E501011)
(4) 符合以上3種基本資格之廠商得單獨投標, 廠商採異業共同投標承攬者,應提出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2. 國外廠商:加入GPA 政府採購協定之WTO 會員國之廠商或與我國締結臺紐經濟合作協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之國外廠商, 並於我國設立登記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乙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投標。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一) 工程實績:
1. 甲等綜合營造業:截至投標日前10 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 , 完成單一承攬建築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建築工程部分契約金額達1 億元,或累計承攬建築工程契約之金額達2 億元。
2. 乙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截至投標日前10年內( 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 , 完成單次分離建築工程之電器承裝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電器承裝工程契約部分之契約金額達3,200 萬元,或累計承攬電器承裝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電器承裝工程契約之金額達8,000萬元。
(二)招標文件有問題請洽承辦單位:資產營運處 專案管理科-巫小姐,電話:(02)23921310 #2712
(三)本工程履約期限870天不含既有建築物拆除。
114.06.02更正公告:補充招標文件-建造執照及拆除執照、既有建築室內照片。
114.06.05更正公告:更正圖說A5-08、A5-10、A6-05。
114.06.18更正公告:廠商釋疑回覆表、更正圖說A1-03及A8-03。
114.6.25更正公告:廠商釋疑回覆表更新、空白標單、招標文件之更正公告說明、更正圖面A2-25、A2-26、A6-05、A6-06、A6-07、A8-20、S0-1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應於更正公告或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其期限至少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至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