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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96,04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706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7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一、 國內廠商:
1.甲等綜合營造業(代碼:E101011)。
2.乙級電器承裝業(代碼:E601010)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代碼:E501011)等廠商。
3.符合以上二種基本資格之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廠商採異業共同投標承攬者(不得超過3家共同投標),應提出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二、 國外廠商:
加入GPA政府採購協定之WTO會員國之廠商或與我國締結臺紐經濟合作協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之國外廠商,並於我國設立登記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乙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符合以上二種基本資格之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廠商採異業共同投標承攬者(不得超過3家共同投標),應提出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特定資格請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工程實績部分:
1、甲等綜合營造業:
截至投標日前5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單一承攬建築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建築工程部分契約金額達新臺幣1億2,400萬元,或累計承攬建築工程契約之金額達新臺幣3億1,000萬元。
2、乙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截至投標日前5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單次分離建築工程之電器承裝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電器承裝工程契約部分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2,616萬元,或累計承攬電器承裝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電器承裝工程契約之金額達新臺幣6,540萬元。
(二)財力資格部分,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下列規定:
1、甲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3,100萬元。
2、乙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新臺幣654萬元(乙級電器承裝業559萬元,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新臺幣95萬元)。
(三)109年6月23日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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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換空白標單電子檔。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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