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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契約價金總額50%為上限。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106.06.29更正公告如下:
1.投標須知第57點廠商資格更正。
2.投標須知第70及71點增列「累積經驗證明文件表」,並上傳該證明文件表電子檔。
3.切結書增列「協同主持人同意書」。
4.原「投標須知」、「切結書」及「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電子檔更新抽換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7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7樓7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計畫主持人應為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 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2. 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得以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累積經驗證明文件:
a. 實際執行完成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之證明文件。(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
b. 實際執行完成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
c. 上述a.b.之累積經驗證明文件,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18條規定,得以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證明文件代之。
(三) 依前款第4目規定應檢具之經驗證明文件得以協同主持人所具有者代之(應檢附協同主持人同意書及相關資格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訂於106年6月12日上午10時舉辦場地勘查說明。地點:臺北北門郵局一樓大廳集合(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20號)。
2.本說明會僅為臺北北門郵局建置郵政博物館現場之勘查,有關招標文件之釋疑,請另以正式書面提出。
3.若無法參加或仍需勘查現場,應與本案承辦人聯繫安排入館時間,禁止私自進入辦公處所。洽詢電話:(02)23921310分機2718張先生。
106.06.06更正本公告資料如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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