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A030 招標中 (剩 29 天)

115年汰換儲金新開戶自動化作業暨印鑑比對系統窗口設備及5年維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115/08/10 截止日:115/09/08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164,920,000

押標金
$ 8,246,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9/08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王毓中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7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王毓中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7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joy9002560@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因字數限制本案後續擴充條款詳附加說明三。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8/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9/08 17:00
開標時間 115/09/09 09:30
開標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824萬6,000元整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要項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本公司履約需求擬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預算未編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提出切結書,保證得標後,於契約期間能具備充分備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交貨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20日內將本案標的物一次完成交貨及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2.安裝期限:得標廠商應配合本公司於第1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120日內完成本案硬體設備安裝作業。 3.得標廠商應自全案第2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負責提供1年免費保固服務,保固期滿次日起,本案設備由得標廠商負責提供5年維護服務。 二、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5.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6.應提出切結書,保證得標後,於契約期間能具備充分備品。 7.特定資格:投標廠商最近7年內(以截止投標日為基準日),曾完成以下實績之財物契約,並出具採購機關驗收合格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工作站、攝影機、文件掃描器、USB集線器或雷射印表機(上述設備合計)單次契約數量不低於1,308臺(含)之實績,或累計數量實績不低於7,000臺(出具累計數量實績證明者,請加附清單供核,清單內容含各案之採購機關名稱、決標日期、數量及累計總數量)。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一)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三)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上(一)至(三)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 三、後續擴充 (一)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契約期間內,經雙方同意得以原契約各項標的物(含耗材)單價為上限(耗材得依可使用數值換算價格購買),議價再增購總金額不逾本案契約價金總額50%之標的物(增購部分硬體設備含5年維護)。 (二)本案維護期間屆滿,如本公司尚未完成接續本案維護服務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案契約條件及價款(詳契約附件3:廠牌、型號及價格分析表,最後1年維護費)繼續負責進行本案維護服務,最多以6個月為限。 ※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注意事項】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9/0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王毓中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7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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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王毓中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07
傳真號碼
(02)23969290
電子郵件信箱
joy9002560@mail.pos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因字數限制本案後續擴充條款詳附加說明三。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8/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9/08 17:00
開標時間
115/09/09 09:30
開標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824萬6,000元整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要項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本公司履約需求擬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預算未編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提出切結書,保證得標後,於契約期間能具備充分備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交貨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20日內將本案標的物一次完成交貨及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2.安裝期限:得標廠商應配合本公司於第1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120日內完成本案硬體設備安裝作業。 3.得標廠商應自全案第2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負責提供1年免費保固服務,保固期滿次日起,本案設備由得標廠商負責提供5年維護服務。 二、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5.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6.應提出切結書,保證得標後,於契約期間能具備充分備品。 7.特定資格:投標廠商最近7年內(以截止投標日為基準日),曾完成以下實績之財物契約,並出具採購機關驗收合格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工作站、攝影機、文件掃描器、USB集線器或雷射印表機(上述設備合計)單次契約數量不低於1,308臺(含)之實績,或累計數量實績不低於7,000臺(出具累計數量實績證明者,請加附清單供核,清單內容含各案之採購機關名稱、決標日期、數量及累計總數量)。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一)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三)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上(一)至(三)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 三、後續擴充 (一)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契約期間內,經雙方同意得以原契約各項標的物(含耗材)單價為上限(耗材得依可使用數值換算價格購買),議價再增購總金額不逾本案契約價金總額50%之標的物(增購部分硬體設備含5年維護)。 (二)本案維護期間屆滿,如本公司尚未完成接續本案維護服務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案契約條件及價款(詳契約附件3:廠牌、型號及價格分析表,最後1年維護費)繼續負責進行本案維護服務,最多以6個月為限。 ※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注意事項】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9/0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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