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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維護契約期滿時,如本公司尚未完成接續本案維護服務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維護契約條件及價款(契約附件2,維護費用分析表最後1年維護費)繼續負責本案維護,最多以1年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7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採購科)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皆無編列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2).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工)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廠商應提出切結書,保證得標後,於契約期間能具備充分備品。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提出切結書,保證得標後,於契約期間能具備充分備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屬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不具備履約能力基本資格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摘要: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依本公司函文通知所訂期限內,將本案標的物一次完成交貨,惟本公司函文所訂期限至少須於決標次日起60日之後,並於115年12月31日之前。
(二)於第1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90日內完成本案標的物安裝建置作業。
(三)採購標的物應於交貨期限及安裝建置期限前完成交貨及安裝建置作業
(四)應自第2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負責提供1年之硬(軟)體免費保固及1年軟體更新授權服務(含更新入侵特徵資料庫)。
(上述履約期限詳-契約附件1:標的及需求說明)
【規格洽詢單位】
資通安全室/電話:(02)23931261-3761/聯絡人:程俊銘管理師。
【注意事項】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更正公告】本案原公告採購金額誤植為新臺幣5464萬7,533元整,更正為新臺幣5,400萬元整
【更正公告2】本案原公告附加說明-履約期限摘要(一) 文字有誤,更正為與「契約附件1:標的及需求說明」一致,截止投標日期及開標日期延長至115/1/22截標、115/1/23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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